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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未经其他经营者和用户同意而直接发生的目标跳转,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仅插入链接,目标跳转由用户触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插入链接的具体方式、是否具有合理理由以及对用户利益和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影响等因素,认定该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事前未明确提示并经用户同意,以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等方式,恶意干扰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当事人主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对于同一侵权人针对同一主体在同一时间和地域范围实施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侵害著作权、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并判令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又以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同一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或者变更其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主张仅以网络购买者可以任意选择的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但侵权结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主张由该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决定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以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同时废止。 本解释施行以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施行以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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