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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原告起诉代理人和相对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