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搜索
共 1652 条法律条文
找到 1652 条结果 · 第 56/83 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陈述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七条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司法协助条约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人民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八条
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证明其法律效力的,或者外国法院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证明判决书、裁定书的法律效力的,作出判决、裁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可以本法院的名义出具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