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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财产信息,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

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 交拍卖机构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拍卖评估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予以配合。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不予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 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九条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

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

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

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转交的,可以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处理。 他人持有期间财物或者票证毁损、灭失的,参照本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处理。 他人主张合法持有财物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其处理外,还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五条

搜查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工作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 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执行人员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七条

搜查中发现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财产,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八条

搜查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的,应当记入搜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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