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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法律条文 · 第 210/682 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其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评估、拍卖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1)评估结果明显失实; (2)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瑕疵; (3)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第二条
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一年,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
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装使用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 (一)休庭; (二)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 (三)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 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对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有无中断等情况进行记录并附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和完整。 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导致录音录像不真实、不完整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核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