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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的;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争议较大的; (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争议较大的;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五条

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二)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 (三)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十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况; (三)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四)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五)决定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参照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一条

赔偿委员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听取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质证的,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争议的; (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有争议的;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质证应当公开进行。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不公开质证,对方同意的,赔偿委员会可以不公开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提供证据,申请查阅、复制本案质证材料,进行陈述、质询、申辩,并应当依法行使质证权利,遵守质证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其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六条

下列事实需要证明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一)赔偿义务机关行为的合法性; (二)赔偿义务机关无过错; (三)因赔偿义务机关过错致使赔偿请求人不能证明的待证事实; (四)赔偿义务机关行为与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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