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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 (一)存在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操控拍卖程序、修改拍卖信息等行为的; (二)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为的; (三)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受到处罚,不适于继续从事网络司法拍卖的; (四)存在违反本规定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全文

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属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向银行申请对国外(境外)方开立信用证而备付的具有担保支付性质的资金。为了严肃执法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冻结、扣划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行使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四条

赔偿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委托他人代理,应当向赔偿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赔偿请求,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七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具体承办。 负责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写出审理报告,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审判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八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条

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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