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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卖公告; (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三)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 (四)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 (五)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被执行人应当提供拍卖财产品质的有关资料和说明。 人民法院已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予以公示和特别提示,且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交纳保证金,竞买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取得资格的竞买人赋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竞买人以该代码参与竞买。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人民法院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竞买人以及其他能够确认竞买人真实身份的信息、密码等,应当予以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优先购买权人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 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后二十四小时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冻结的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划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中,有依法应当暂缓、中止执行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或者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拍卖。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系统故障、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的,可以先行暂缓拍卖,并立即报告人民法院。 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应当及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拍卖形成的电子数据,应当完整保存不少于十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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