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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六条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二)章程; (三)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业务和业绩材料; (五)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七条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七条

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业务和业绩材料;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五)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八条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八条

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执业年限证明; (二)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意其担任管理人的函件; (三)业务专长及相关业绩材料; (四)执业责任保险证明; (五)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 (一)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二)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三)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条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条

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决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名单。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七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社会中介机构中个人的实际情况,结合其执业业绩、能力、专业水准、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因素制定管理人评定标准,由评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一条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管理人初审名册通过本辖区有影响的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 对于针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请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将该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二条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审定管理人名册,并通过全国有影响的媒体公布,同时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三条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分批确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 编制管理人名册的全部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备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四条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情况、管理人履行职务以及管理人资格变化等因素,对管理人名册适时进行调整。新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办理。 人民法院发现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

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从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列明的其他地区管理人或者异地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

企业破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一)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审理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案件; (三)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九条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九条

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指定清算组成员,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条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对于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除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指定管理人外,也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 (一)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三)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 (一)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 (二)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在进入指定管理人程序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发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并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不应指定该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为本案管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指定该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为本案管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应当制作决定书,并向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破产申请人、债务人、债务人的企业登记机关送达。决定书应与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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