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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 管理人一经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凭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刻制管理人印章,并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 管理人印章只能用于所涉破产事务。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终止执行职务后,应当将管理人印章交公安机关销毁,并将销毁的证明送交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条
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指定管理人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存入企业破产案件卷宗,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有权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更换管理人的,应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在收到债权人会议的申请后,应当通知管理人在两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更换管理人的理由成立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更换管理人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径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一)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 (二)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径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一)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四)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 (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职务的,人民法院不予许可。正当理由的认定,可参照适用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申请辞去职务未予许可,管理人仍坚持辞去职务并不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更换管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的,原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次日起,在人民法院监督下向新任管理人移交全部资料、财产、营业事务及管理人印章,并及时向新任管理人书面说明工作进展情况。原管理人不能履行上述职责的,新任管理人可以直接接管相关事务。 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原管理人应当随时接受新任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的,应将决定书送达原管理人、新任管理人、破产申请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企业登记机关,并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管理人申请辞去职务未获人民法院许可,但仍坚持辞职并不再履行管理人职责,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后,原管理人拒不向新任管理人移交相关事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对管理人罚款。对社会中介机构为管理人的罚款5万元至20万元人民币,对个人为管理人的罚款1万元至5万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四十条
管理人不服罚款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一条
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供支付报酬的债务人财产情况; (二)申请收取报酬的时间和数额; (三)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确定支付管理人的报酬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一条
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