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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对于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应当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通知书,告知其受理情况及相关的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被申请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并询问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仲裁协议或者仲裁裁决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情形的,为涉外仲裁协议或者涉外仲裁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当事人协议选择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应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仅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不能作为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仲裁协议未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但根据仲裁协议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可以确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的,应当认定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的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审查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时,被申请人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该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的规定,确定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当适用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非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裁定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确认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申请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参照适用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规定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七条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 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编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由直辖市以外的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应当注明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条
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已被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提出,由该人民法院予以审定。 人民法院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本辖区有影响的媒体就编制管理人名册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申报条件;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 (三)评定标准、程序; (四)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
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