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搜索
共 13633 条法律条文
全部法律条文 · 第 629/682 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一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该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裁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 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
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承认后,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规定予以执行。 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陈述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七条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司法协助条约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人民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八条
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证明其法律效力的,或者外国法院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证明判决书、裁定书的法律效力的,作出判决、裁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可以本法院的名义出具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一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被监护人在脱离监护期间死亡,作为近亲属的监护人既请求赔偿人身损害,又请求赔偿监护关系受侵害产生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合并请求监护人和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列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监护人抗辩主张承担补充责任,或者被侵权人、监护人主张人民法院判令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六条
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被诉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被侵权人请求原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前款规定情形,被侵权人仅起诉行为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原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父母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六十八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八条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异夫妻之间的责任份额,可以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与该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者继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由该子女的生父母依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合并请求监护人和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受托人在过错范围内与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监护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