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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八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八条

经审查认为双方自愿和解,内容合法,且符合本规则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主要事实; (三)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九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九条

和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在双方签署协议后立即履行,至迟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履行。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在提供有效担保并且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履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条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阶段达成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安机关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一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有无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大小的因素予以考虑。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二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 对于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三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拟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是否已经提供有效担保,将其作为是否决定不起诉的因素予以考虑。 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达成和解。不能另行达成和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四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四条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等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强迫、引诱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威胁、报复被害人的,应当认定和解协议无效。已经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撤销原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五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五条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六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案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提出提起公诉意见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报送材料包括起诉意见书、案件审查报告、报请核准的报告及案件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七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提起公诉的案卷材料后,应当及时指派检察官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八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八条

报请核准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决定书后,应当提起公诉,起诉书中应当载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九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九条

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 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报请核准期间,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报请核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撤回报请,重新审查案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条

提起公诉后被告人到案,人民法院拟重新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商人民法院将案件撤回并重新审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一条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二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二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三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潜逃、隐匿,或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脱逃的,应当认定为“逃匿”。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四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或者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国际通报,应当认定为“通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五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前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也应当视为第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六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认定为“其他涉案财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七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前款规定的“其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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