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二百九十七条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七条对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七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十五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一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三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百一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一条第第三百一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七条第第三百一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三条第第三百一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九条第第三百一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二条第第三百一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五条第第三百一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八条第第三百一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六条第第三百一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四条第第三百一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