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三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三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将批准、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书面通知本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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