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一条司法解释第七章 案件受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统一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依法审查,在七日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本院管辖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申诉,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 (三)案件情况不明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查明情况后依法作出处理。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可以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控告、申诉、举报案件,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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