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一百六十七条条司法解释第八章 立 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七条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线索,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核实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核实,可以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线索指定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线索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线索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可以提请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一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三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七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第一百七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三条第第一百七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二条第第一百七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四条第第一百七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条第第一百六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九条第第一百六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五条第第一百六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八条第第一百六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