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二十三条条司法解释第三章 回 避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四条第第三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条第第三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