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司法解释第三章 回 避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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