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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