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九十四条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其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六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第第九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第九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第第九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第九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九条第第九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第第九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第第九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第第九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六条第第九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