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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