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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