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条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其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九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第九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第第九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第九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九条第第九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第第九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第第九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第第九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六条第第九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四条第第九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