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九十二条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其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九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第第九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第九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第第九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第九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九条第第九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第第九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第第九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六条第第九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四条第第九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