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十四条条行政法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内,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每年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3年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前,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上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下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十一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第二十三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二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第二十四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第二十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第十一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第十七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第十三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第十九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第十二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