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十六条条行政法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上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下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十一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第二十三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二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第二十四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第二十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第十一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第十七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第十三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第十九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第十二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