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十四条司法解释第五章 审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二)提请抗诉; (三)提出抗诉; (四)提出检察建议; (五)终结审查; (六)不支持监督申请。 控告检察部门受理的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将案件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控告检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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