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五十四条条司法解释第五章 审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二)提请抗诉;
(三)提出抗诉;
(四)提出检察建议;
(五)终结审查;
(六)不支持监督申请。
控告检察部门受理的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将案件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控告检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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