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一百六十六条条司法解释第八章 立 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线索,由负责侦查的部门统一受理、登记和管理。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接受的控告、举报,或者本院其他办案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线索的,应当在七日以内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 负责侦查的部门对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属于本院管辖,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当报检察长决定。←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八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七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第一百七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三条第第一百七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二条第第一百七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四条第第一百七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条第第一百六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七条第第一百六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九条第第一百六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五条第第一百六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