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四节 勘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三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第一百三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第一百三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第一百三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第一百二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第一百二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