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四节 勘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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