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四十七条条行政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上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下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五十一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第五十三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第五十二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第五十五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第五十四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第五十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第四十九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第四十五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第四十八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第四十六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