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五十四条条行政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上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下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五十一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第五十三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第五十二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第五十五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第五十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第四十七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第四十九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第四十五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第四十八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第四十六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