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五十五条条行政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上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下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五十一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第五十三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第五十二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第五十四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第五十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第四十七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第四十九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第四十五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第四十八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第四十六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