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四十八条条行政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上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下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五十一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第五十三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第五十二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第五十五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第五十四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第五十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第四十七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第四十九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第四十五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第四十六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