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四十六条条行政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认证认可管理、安全技术标准管理以及产品质量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上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下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五十一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第五十三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第五十二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第五十五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第五十四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第五十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第四十七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第四十九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第四十五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第四十八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