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八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八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经检察长决定,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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