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三百二十七条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核准追诉的案件,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核准追诉,公安机关未及时撤销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一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三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百一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一条第第三百一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七条第第三百一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三条第第三百一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九条第第三百一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二条第第三百一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五条第第三百一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八条第第三百一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六条第第三百一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四条第第三百一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