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三百二十三条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七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九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百一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一条第第三百一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七条第第三百一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三条第第三百一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九条第第三百一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二条第第三百一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五条第第三百一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八条第第三百一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六条第第三百一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四条第第三百一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