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六十六条司法解释第七章 案件受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六十六条

举报中心应当对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认为不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当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举报中心审查不立案举报线索,应当在收到侦查部门决定不予立案回复文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侦查部门对决定不予立案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退回举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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