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一百六十四条条司法解释第七章 案件受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六十四条
要案线索的备案,应当逐案填写要案线索备案表。备案应当在受理后七日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备案之前及时报告。
接到备案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于备案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如果有不同意见,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报送备案的下级人民检察院。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一百五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五十一条第第一百五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七条第第一百五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第一百五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五十三条第第一百五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五十九条第第一百五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九条第第一百五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五十二条第第一百五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五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