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四十九条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五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第五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第五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第五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第五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第五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第五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第五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第五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第五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