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第二十一条条司法解释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第第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七条第第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三条第第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九条第第二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第二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第二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第二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