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司法解释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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