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第二十二条条司法解释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检察人员出席法庭的任务是:
宣读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出庭意见;
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之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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