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第二十四条条行政法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上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下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十一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第二十七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第二十三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二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第二十五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六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第第二十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第十九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