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第二十七条条行政法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上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下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十一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第二十三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二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第二十五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六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第第二十四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第二十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第十九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