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法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同章节法条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