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第二十三条条行政法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上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下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十一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第二十七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第二十二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第二十五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六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第第二十四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第二十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第十九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