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第二十条条行政法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上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下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十一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第二十七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第二十三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二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第二十五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六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第第二十四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第十九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