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司法解释第七章 案件受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管理举报线索。本院其他部门或者人员对所接受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在七日以内移送举报中心。 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立案的案件线索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由侦查部门自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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