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一百六十七条条司法解释第八章 初查和立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六十七条
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检察长批交的举报线索应当进行初核。对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可以要求侦查部门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充分的,报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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