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五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一)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认定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缺乏证明力的; (二)认定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的; (三)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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